4月17日
固安县郦湖小区
倒车伤人事件造成一死一伤
原监控视频如下:
通过视频我们可以看到
宝马车司机倒车时未观察周围情况
撞倒孩子后下车观察
继而撞倒老人
宝马车行进数米后停住
周围群众立即报警
但时间宝贵生命脆弱
四岁的小女孩还没来得及体验这世间的美好
就与家人阴阳两隔
孩子的奶奶伤在身痛在心
在医院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
然而一直到今天
肇事者却依然未受到应有的惩罚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现在事情已经过去了37天
可是事件迟迟没有解决
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在5月17日发放
公安局告知要在本周五(5月24日)
才能对嫌疑人进行抓捕。
因为事件一直都没有解决
所以小妹(死者)的尸体一直都没有入土为安
☟ 伤者家属诉讼书
吴先生说:我不懂法律
但是我知道什么叫做杀人偿命
已经37天了
对嫌疑人还没有进行抓捕工作
让我变的更焦虑不安
或许从法律的角度这是必走的一个程序
但是我们一家人真的承受不了这么长时间的等待了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希望孩子的家人能够早日得到一份满意的答复
来源:廊坊城市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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