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消息
昨天(4月29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和深圳市司法局
在其官网发布了三个政府规章意见
包括: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
就是我们常说的公租房、安居房和人才房
以后,非深户可能也有机会申请公租房
申请安居房要求10年社保
……
具体如何改革
有什么变化
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公租房改革办法
公租房分配以轮候分配为主
定向分配为辅
面向户籍中等偏下
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配租的
以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名义提出申请
面向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单位、
先进制造业企业等单位配租的
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再由用人单位安排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
家庭或个人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人参加深圳社保(养老保险或者医保,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特殊群体可不受社保累计缴费时间的限制
特殊群体包括:(上下滑动可查看)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均符合本市规定的限额标准;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或者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已入住用人单位人才住房的除外;因承租家庭人口数增加,导致与原住房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不一致的,承租家庭可以在租赁合同期间再次申请轮候公租房。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正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因违反住房保障、人才安居相关规定而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租房轮候申请。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配偶可以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属现役军人或者满60周岁以上的,可以不受户籍及居住证的限制。
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或者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可以列为共同申请人。
用人单位安排本单位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入住公租房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职工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二)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职工入住时劳动合同处于有效期内;
(三)职工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四)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符合本市规定的限额标准,但同一套住房以集中居住方式安排多名职工入住的情形除外;
(五)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入住备案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六)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均未正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七)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均未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或者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
公租房的租金水平为届时同区域同类型市场租金的30%左右。其中,面向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配租的,租金按照公租房的10%确定。
1.单身居民、一至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35平方米左右;
2.两至三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
3.三人及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
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房源,可以根据情况面向五人及以上家庭配租。
安居房改革办法
安居房可租可售,以售为主
出售的安居房
在一定年限内实行封闭流转
租赁或者购买安居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申请人为现役军人,或者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
(二)申请人参加深圳社保(包含养老或者医疗保险,不包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10年以上;特殊群体作为申请人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退役军人的服役年限计入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补缴的不计入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申请人的配偶在前段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离异时该政策性住房归原配偶所有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安居房。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符合本市规定的限额标准。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因违反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相关规定而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得列为共同申请人,但是属于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申请人为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安居房。
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年满18周岁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安居型商品房。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可以单独一方列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未离异,单独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一方应当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一并同时满足除社保条件外的申请安居房所有条件。
安居房的租金、售价为届时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售价的50%左右。
(一)单身居民、两至三人家庭配租配售建筑面积标准为65平方米左右;
(二)四人及以上家庭配租配售建筑面积标准为85平方米左右。
承租人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有效期为3年。
租赁期限届满后,仍符合租赁或购买安居房规定的,可以续签合同1次,续签合同期限为3年,但租金标准应当按照续签合同时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执行。
租赁期间,承租人购买安居房规定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申请购买所承租的安居房,购买价格为实际购房时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售价的50%。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未提出续签申请或者购房申请的,应当退出所承租的安居房。逾期不退出的,按照租赁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退租后,需要购买安居房的,可以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2次退出的,5年内不得申请安居型商品房。
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与产权单位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安居房的申请人累计在深圳缴纳社保满15年,或者年满60周岁且购房满10年,经批准并在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后,可以取得所购安居房的完全产权。
申请取得安居房完全产权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缴纳增值收益:
应缴增值收益=取得完全产权时该套住房市场评估价格×(1-原购房时基准销售价格/原购房时市场价格-1%×折扣系数×与产权单位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安居房的申请人在深累计纳税申报年限)-相关费用。
具体折扣系数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取得完全产权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缴增值收益为0或者负数时,购房人无需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
退役军人的服役年限计入在深累计纳税申报年限。
人才房改革办法
人才住房可租可售
以租为主
出售的人才住房
在一定年限内实行封闭流转
人才住房分配
包括面向个人配租配售
和面向用人单位配租
面向个人配租配售的
由人才以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名义提出申请
面向用人单位配租的
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再由用人单位安排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
同时满足以下规定条件的人才家庭或者人才个人,可以申请租住人才住房:
(一)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深圳有效居住证。
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计入家庭人口数;共同申请人不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未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不计入家庭人口数;共同申请人为现役军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港澳台同胞,或者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年满18周岁的子女,计入家庭人口数。申请人为单身的,应当年满18周岁。
(二)申请人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含养老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之日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申请人的配偶在前段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离异时该政策性住房归原配偶所有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租住人才住房。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因违反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相关规定而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本条规定的申请条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时满足以下规定条件的人才家庭或者人才个人,可以申请购买人才住房: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申请人为现役军人,港澳台同胞,或者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申请人为单身的,应当年满35周岁。
(二)申请人参加深圳社保累计缴费10年以上;退役军人的服役年限计入本市社保累计缴费年限;补缴的不计入本市社保累计缴费时间。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申请人的配偶在前段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离异时政策性住房归原配偶所有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购买人才住房。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因违反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相关规定而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申请人才住房,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年满18周岁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身份申请人才住房。
下列人员可以列为共同申请人:
(一)申请人父母;
(二)配偶父母;
(三)年满18周岁的子女(仅限申请租住人才住房)。
个人申请人才住房,申请人为单身的,租赁人才住房的应当年满18周岁,购买人才住房的应当年满35周岁。
用人单位申请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人才住房的,申请主体应当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
人才住房的租金、售价为届时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售价的60%左右。
个人承租人才住房租赁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10年。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按照人才住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期满后仍然符合条件的,可以在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续租,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续租期间按照人才住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续租期满需要继续租住人才住房且符合条件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面向用人单位配租人才住房的,按照人才住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仍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续租,每次续租的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
用人单位应当向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分配人才住房。职工入住用人单位人才住房的租赁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入住用人单位人才住房的职工,在租赁期间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公租房、安居房,或者向主管部门申请租购人才住房,申请成功后应当退出用人单位人才住房。
(一)单身人才、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35平方米左右;
(二)三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
(三)四人及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
人才住房配售建筑面积标准以不超过90平方米为主。
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与产权单位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人才住房的申请人累计在深缴纳社保满15年,或者年满60周岁且购房满10年,经批准并在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后,可以取得所购人才住房的完全产权。
申请取得人才住房完全产权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缴纳增值收益:应缴增值收益=取得完全产权时该套住房市场评估价格×(1-原购房时基准销售价格/原购房时市场价格-1%×折扣系数×与产权单位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人才住房的申请人在深累计纳税申报年限)-相关费用。
具体折扣系数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取得完全产权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缴增值收益为0或者负数时,购房人无需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
退役军人的服役年限计入在深累计纳税申报年限。
以上都是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哦
小伙伴们如果有什么意见或建议
可以在2019年5月28日18:00前提出哦
那我们该如何提交意见呢
(一)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zjj.sz.gov.cn)“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或者深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sf.sz.gov.cn)“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当前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919室市住房建设局住房改革与发展处(邮编:518031),或者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西C5080室市司法局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二处(邮编: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了解完以后的公租房、安居房、
人才房大概是怎样的
你是不是想说
那现在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申请呢
该如何申请呢
别急
贴心的小编这就为大家送上
公租房和安居房现在的申请条件
觉得字太多?看着太累
贴心的小编怎么能不帮你
在深圳本地宝微信对话框
发送【公租房】或【安居房】
即可进行资格测试
测试看看你是否满足
公租房或安居房的申请条件哦
如果满足申请条件的话
可以根据回复中的申请指南去申请哦
小编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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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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