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川市城区人行道设置禁止停车
标志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六城”同创工作,进一步加强城市人行道交通管理,畅通应急救援通道,方便行人出行,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现就城区人行道设置车辆禁停标志通告如下:
一、设有禁停标志人行道如下
1.利川市第五中学至普庵社区路段;
2.西城路何氏果业路灯至西城路锐强汽车;
3.普庵叶佳岩巷至民政局益丰大药房;、
4.腾龙广场红绿灯至天桥新华书店;
5.交警中队至行政服务中心;
6.前进街邮政宾馆至方迅大酒店;
7.龙船大道与南环大道红绿灯路口至天桥红绿灯;
8.龙船大道天桥红路灯至逸苑大厦恩建门口(单边);
9.利北路北门三毛酒家至北门农贸城田掌门老火锅;
10、胜利路大北门至和平路口光登车业;
11.胜利路与和平路路口至法院;
12.和平路全段(和平路与胜利路口至和平路与清江大道路口)
13.清江大道天桥路口至灯塔苑转盘;
14.清江大道灯塔苑转盘至东城路东门大桥;
15.东城路东门大桥至屠宰场;
16.滨江北路环保局至东门大桥路口(河边单边);
17.滨江北路污水处理厂至东门大桥路口;
18.金龙路南全段;
19.金龙路北红绿灯路口至农贸城;
20.腾龙大道御水湾至腾龙加油站红绿灯路口;
21.腾龙大道加油站红绿灯路口至高速红绿灯路口;
22.清源路蓝波湾酒店至六合路红绿灯路口;
23、清源路六合红绿灯路口至清源路百世汇通快递;
24.清江大道灯塔苑转盘至凉桥红绿灯路口;
25.凉桥红绿灯至老高警大队红绿灯;
26.蓝天路利川市岩洞寺小学至凉桥路口利丰超市;
27.滨江北路万德大酒店至开元名都酒店;
28.滨江北路开元名都酒店至黄石大桥;
29.滨江北路黄石大桥至滨江北路清源路口;
30.体育路龙船调公园至时代广场;
31.六合街蓝盾公园至清源路红绿灯路口;
32.六合街清源路红绿灯路口至解放路路口;
33.夷水苑宾馆至清源路仿古街路口;
34.丹桂园街清江大道红绿灯至解放路路口;
35.解放路城中城至都亭二小;
36.南环大道湖北能源至火车站金港红绿灯路口;
37.南环大道火车站金港红绿灯路口至利川市民族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38.江源街碧桂园红绿灯至江源街湖北农村商业银行;
39.清源路蚂蟥坝巷至幺妹公园;
40.滨江南路南滨花园至滨江南路龙船天街;
41.滨江路夷水苑口子至滨江路洞巴山河边;
42.蚂蟥坝至江源路口;
43.六合路至清源路红灯处;
44.住建局门前路段;
二、法律依据
1.在设置有禁停标志的人行道停放机动车的,根据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 项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 号) 处警告或者100 元罚款并记3 分。
2.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三、特别提示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人行道上施划停车泊位,未经批准占用城市人行道施划停车泊位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限期清除。
四、举报方式
鼓励市民对违反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查询、举报电话:0718-7283303 0718-7292044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利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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