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赃款人民币210万元,并分别发还给被害人。
审理查明
2013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以其开办的电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通过“某信息部”及熟人向社会广泛宣传,并以其私房和门面重复抵押,先后以其自己、妻子、岳父、岳母、妻子的侄子名义向王某等7人共计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18万元,其中案发前已偿还8万元。被告人李某将吸收的资金部分用于电子公司的经营,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及支付高额利息。2017年3月,被告人李某因资金链断裂,关掉电子公司举家潜逃。
审理认为
利川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非法吸收资金21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非法吸收的存款,应当责令其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案发前已归还部分款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常见手段为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等。高回报往往伴随高风险,广大市民要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理财产品,勿贪高息诱饵,避免上当受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20万元起为立案标准,其最重刑罚可处10年有期徒刑。
来源:利川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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