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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109位市民“被骗”,被告人落入法网……

2019-05-11阅读 117 指间利川 我要关注


近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被告人王兴超的上诉,维持利川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被告人王兴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王兴超违法所得分别发还给本案各被害人。


王兴超是四家有限公司代表人、一家茶庄、一家汽车服务中心代表人,他以扩大公司及实体店的经营规模,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对外借款。同时,因其前期较高的借款信誉,加上以本人名下多家实体公司作担保,在不到三年的时间内,王兴超的借款行为已不受控制地演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最终,致使利川市109位市民3159.7396万元”有去无回“。


2019年1月,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利川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案件回顾:


2010年11月3日以来,王兴超先后成立了利川市随缘茶庄、利川市概念汽车服务中心、恩施州涌鑫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为扩大公司及实体店的经营规模,王兴超需要大量资金周转,他通过亲戚朋友在社交圈中广泛宣传其承诺的高利回报,渐渐开始向多位被害人以高额的月息进行融资借款。在此过程中,王兴超又先后成立了恩施捷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武汉车宝丽贸易有限公司、利川市博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自2015年3月28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间,王兴超以扩大多家公司规模或帮人偿还信用卡需要资金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对外借款。


王兴超每次借款时,均以恩施州涌鑫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每一名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条,被害人以现金、转账、刷卡的方式将资金支付给王兴超,更有人直接将信用卡长期放置于王兴超处,由王兴超自己循环套现、还款。


因王兴超在借款初期有着较高的信誉度,其借款行为便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扩散至社会不特定对象,最终,王兴超的“借款”行为演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截至2018年1月4日,王兴超共向109名不特定社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计人民币3159.7396万元,其中已归还本金人民币103.2万元。


检察官在线提醒:


生活中一些犯罪分子常常借着扩大公司或实体店的经营规模为由,披着“融资”、“借款”等合法外衣,对被害人许以高额回报,诱惑拥有闲散资金的群众对其进行“投资”。检察官提醒大家,投资、借款需谨慎,不要轻易相信他人资本雄厚的传言,多一些犹豫少一些冲动,拒绝掉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陷阱”。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瞿琪  审核|吴向海   审签|傅小棠 

             业务合作:0718-721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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