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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只伤人,触目惊心!《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今起实施

2019-03-01阅读 142 热点贵州 我要关注

狗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

你快乐时它陪你撒欢

你悲伤时它给你拥抱

它听着你所有的倾诉

但是

狗狗一旦发起狂来

就可能会给周边的人带来伤害

!!!

养狗

一直都是大家争议的话题

有人爱狗

有人怕狗


小编梳理媒体报道发现

近两年来

贵州就有多起犬只伤人事件

2018.9.6】 男童被狗咬伤疯传贵阳人朋友圈


2018年9月6日早上开始,不少人的朋友圈里都开始流传一张图片,一名男童躺在手术台上,左脸部惊悚的伤口赫然在目,而对于这个受伤小男孩的来历则众说纷纭。记者调查得知,伤者是被一条突然蹿进家中的土狗所伤。

医生表示孩子的腮腺、嘴唇均受到较大损坏,腮腺已经断裂。


2018.8.18】贵阳一居民区突然出现大型犬 夜晚发狂连咬4人!


8月18日晚上8点多钟,在贵阳市沙冲路朝阳村陈庄坝,发生了一起大型犬连咬数人的事件,3个小孩和一个大人被咬伤。咬人的是一条十分凶狠的德国牧羊犬。这条失控的德国牧羊犬,在短短时间内,连续咬伤4人!


2018.8.22】 贵州一狗发狂咬死8岁小主人 孩子喉咙被咬穿



贵州安顺乐平的郭师傅家里养了一只下司犬,这只狗平时都很乖,但是不知道为什么狗儿最近突然发狂,将郭师傅8岁的儿子咬死了。


2017.5.11】 贵州遵义3岁男孩脸上被狗咬得面目全非 



2017年5月11日下午,家住遵义绥阳旺草的3岁男孩在家门口玩耍时,脸部被狗咬得面目全非,送医后,医生经过5个小时的手术,在孩子伤口上缝了200多针,才将孩子的脸缝好。小男孩脸上全是纵横交错的伤痕,密密麻麻缝满了线。


犬只伤人事件频发

为使大家文明养犬

贵州省出台“最严养狗新规”


《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将于2019年3月1日(今日)施行


《规定》明确,

不清理犬便最高罚款5000元

犬只伤人最高罚款3万元


根据《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人应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没有立即将被犬只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饲养人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规定》还明确,犬只外出排泄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理犬只排泄物。对于违反该规定且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利,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养犬的,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饲养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养犬实行以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饲养人自律的限管结合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狂犬病强制免疫相关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养犬引起的治安纠纷的调解、治安案件的受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侦查及捕杀狂犬等工作。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健康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村(居)民代表会议以及业主代表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或者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城市养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饲养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八条 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划定禁止犬只饲养及进入的区域,划定的禁止区域应当提前30天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区域临时禁止犬只进入,划定的临时禁止区域应当提前3天公布。

单位和个人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决定禁止犬只进入其管理场所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禁止在医院和学校饲养犬只。

第十条 饲养大型犬只应当在固定场所圈养或者拴养。禁止饲养烈性犬只。

大型犬只、烈性犬只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犬只饲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携带犬只到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进行狂犬病的强制免疫,领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

第十二条 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及儿童场所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三)携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

(四)携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犬只外出排泄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物;

(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只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第十三条 犬只饲养人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犬只死亡的,应当依照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十五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

对伤人的犬只,饲养人应当立即将犬只进行隔离观察,有临床可疑症状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县级畜牧兽医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鼓励饲养人投保动物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被处罚的饲养人建立档案,加强教育,并依法与其他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抓捕的流浪犬只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鼓励公民领养健康的流浪犬只。

第十八条 从事犬类销售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销售犬只应当到指定的场所。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本地区犬只销售场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鼓励与养犬管理相关的行业协会、动物医院、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组织或者个体志愿者参与犬只管理活动,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宣传教育,并协助开展流浪犬只的收容、处理等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举报。

第二十条 饲养人违反本规定,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饲养人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捕杀烈性犬只。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现龄满三个月以上的犬只未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的,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饲养人承担,并可以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饲养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饲养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条 饲养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没有立即将被犬只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饲养人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犬只影响他人生活、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向公安、城管等部门投诉、报案、举报或者控告,有权依法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各部门接到投诉、报案、举报或者控告后应当予以受理,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投诉、报案、举报或者控告,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二)具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文明养犬

要靠自觉

更要监督和执法

只有把人的作用发挥到位了

狗狗才能真正成为

人见人爱的萌宠

来源:贵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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