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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县关于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通知

2018-03-14阅读 205 大厂通 我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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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在原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廊政2008108号)基础上,拟于2018年调整我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部分内容,以便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具体调整的认定条件如下:

1、“4050”人员取消城镇户籍限制凡具有本县户籍的人口,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就业转失业后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年龄计算以实际年龄为准取消“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限制,均可进行失业人员登记。

2、城镇低保家庭成员取消登记失业期限。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登记失业的一名成员,取消要求“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限制。

3、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范围扩大。因城镇公共建设,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土地(界定标准以我县政府现行标准为依据)难以实现就业的农民家庭中,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年龄计算以实际年龄为准),取消对“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享受农村低保就业困难家庭中一名成员”的限制。

4、夫妻双失业人员取消一名成员限制夫妻双方女35周岁以上未满40周岁或男45周岁以上未满50周岁,且未享受本文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的就业困难家庭成员,取消“只能一名成员享受政策”的限制,均可享受政策。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须持有效证件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认定。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认定单位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志,就业困难人员据此享受相关部门提供的就业援助服务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具体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政策附后)。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政策


一、给予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补贴比例为不超过实际缴纳额的2/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目前岗位补贴标准为1590元/人/月。

三、给予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承担部分以及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房屋中介、销售不动产行业以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除外,且为微利项目)、网络创业或创办小微企业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1、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

(1)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小微企业和网络创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2)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

2、创业担保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1)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其余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金融机构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担保机构协商确定;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3、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标准

(1)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

(2)对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其余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3)展期和逾期不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五、给予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初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年的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六、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的小微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或园区的除外),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补贴标准: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以上各项政策落实的资金支出渠道:就业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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