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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再放大招,房企营改增迎来三大利好

2017-04-22阅读 121 明源地产研究院 我要关注


房企搞营改增已经很长时间了,但还是有许多问题没法搞定。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明确了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10条有关征管问题。其中有3大利好与房企有关。


合同方和开票方不符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公告》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明源君知道,之前房企遇到的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签订合同的总包方和最终开出发票的分包方,两者不一致的问题。有的情况下,由最终的分包方去和总包方沟通开票,又会有沟通成本,时间很长。现在这个问题基本得到解决,适合总包开票的,就由总包开,适合分包开票的,由分包开。而把开票的分包方变成“集团内”,相信是比较容易的事情。


不再担心小包工头、小建材商无法提供发票


公告第九条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明源君知道,之前房企经常遇到包工头、小的建筑企业、小的材料商无法提供发票,要求税务机关代开,周期又比较长还很麻烦的问题。特别是三四线城市,有时候就找不到能开发票、又能提供服务的供应商,现在好了,不管是谁,只要谈好价格,都可以进行合作。


不再担心时间不够,发票收集不齐


公告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明源君知道,之前认证期限是180天,对于项目很多的房企,特别是项目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大房企,如果采用总部统一申报认证的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把发票收集齐全,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而现在,时间变成了360天,之前已经经过“180天”折磨的房企的财务系统,在这个时间限制下工作,应该是游刃有余的。

  


作者:明源地产研究院   天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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