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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直属幼儿园2020年秋季学期招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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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 16: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做好2020年我市直属幼儿园招生工作,进一步规范市直属幼儿园招生管理,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的学校

今年市直属幼儿园招生的有北海市机关幼儿园、北海市机关幼儿园涠洲岛分园、北海市第一幼儿园、北海市第二幼儿园、北海市第三幼儿园、北海市政府机关幼儿园、北海市第五幼儿园、北海市第六幼儿园、北海市第七幼儿园等九所幼儿园。


二、招生对象

年满3周岁(即2017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身体健康、适应集体生活的适龄儿童。


三、招生条件

北海市机关幼儿园招收具有海城区、银海区银滩镇户口的适龄儿童。

北海市机关幼儿园涠洲岛分园招收具有涠洲镇户口的适龄儿童。

北海市第一幼儿园招收具有海城区户口的适龄儿童。

北海市第二幼儿园、北海市第三幼儿园、北海市政府机关幼儿园、北海市第五幼儿园、北海市第六幼儿园、北海市第七幼儿园招收的适龄儿童不受户口限制。


四、报名时间

2020年7月9—13日,逾期不予报名。


五、报名办法

符合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根据儿童实际情况,在报名时间内登录网站(http://www.gxszxy.com:4505/),进入“北海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报名系统”报名。点击左下角“04幼儿园抽签报名入口”,再点击欲报名的幼儿园,如实填写报名表中的有关内容,最后提交报名表并确定完成报名程序。每位适龄儿童仅限选报一所市直属幼儿园。


六、录取办法

(一)录取程序

1.直接确定拟录取对象

报名结束后, 经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招生对象,如果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即直接确定为拟录取对象。

2.电脑随机抽签确定拟录取对象

报名结束后, 经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招生对象,如果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将在8月上旬,根据各幼儿园招生计划数,采取电脑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为拟录取对象。

3.公示

确定为拟录取对象的,由市招生考试院、市直属各幼儿园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教育局网页、学校公告宣传栏公示三天。

(二)核验材料并确定正式录取新生

公示结束后,市直属各幼儿园通过电话通知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对象的法定监护人携带儿童和以下几项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相关幼儿园进行现场核验:

1.户口簿;

2.健康证;

3.预防接种查验证明;

4.一张一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核验材料合格者,确定为正式录取对象。


七、咨询及违规处理

(一)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如对幼儿园报名、录取工作有疑问的,请向相关幼儿园咨询:

1.北海市机关幼儿园地址:海城区广东南路兴海小区以西、南京路以东交汇处。

2.北海市第一幼儿园地址:海城区解放路15号。

3.北海市第二幼儿园地址:海城区和平路西祥毛里21号。

4.北海市第三幼儿园地址:海城区新安街光明里5巷2号。

5.北海市政府机关幼儿园地址:广东路与江苏路交汇处(银投乾坤国际城东侧)。

6.北海市机关幼儿园涠洲岛分园地址:涠洲镇城仔村。  

7.北海市第五幼儿园即原北京师范大学北海附属幼儿园地址:北京师范大学北海附属中学西侧。

8.北海市第六幼儿园地址:北海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东南侧。

9.北海市第七幼儿园地址: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北海校区东校区东南面。

(二)为加强对我市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市招生考试院设立招生政策咨询和违规招生举报电话,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政策咨询,受理有关违规招生的举报和投诉。

报名咨询电话:0779-3204061

招生监督电话:0779-3201239

(三)如发现有违反招生规定行为的,按如下规定处理:

1.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如有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家庭实际住址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录取资格。

2.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不执行“限报一所市直属幼儿园”规定的,或同一人重复报同一所幼儿园的,一经发现,取消录取资格。


八、新生入学

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接到相关幼儿园录取通知书后,按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和相关要求到幼儿园办理入学手续。凡是未按时到园注册的,视为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主动放弃学位,幼儿园不再保留其学位。


九、招生纪律

市直属幼儿园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阳光招生”, 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纪律。在招生过程中不得对入园儿童及其监护人进行测试和变相测试;不得巧立名目以设置特色班、兴趣班吸引招生;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十、附则

   现役军人、高层次人才、市援鄂医疗队队员和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队员有子女入学需求的可于6月底前到北海市教育局便民服务大厅招生考试窗口、北海军分区或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管理科咨询具体事宜。


十一、本办法解释权属北海市招生委员会。





总编 | 李祥吉
本期编辑 | 曾思颖、莫秋、姚丽洁

稿件来源 | 北海市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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