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今年2月,有群众在城区某卫生所购买了10包口罩,每包以6元的价格购入。随后,该群众发现购买的口罩是假的“飘安”牌口罩。于是向嘉祥县市场监管局进行举报,并提供了交易凭证及购买涉嫌侵权的“飘安”牌口罩影印图片。
经查,涉案当事人所销售的“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 规定。综合裁量后,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决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具体包括: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有上述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且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执法部门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