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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祥县市场监管局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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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6 16: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点击蓝字关注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嘉祥县市场监管局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处理了一大批消费纠纷和查处了一大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 现通过案情介绍和法条解读相结合的方式,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起到消费警示的作用


案  件  一

 01

案情简介:

2月15日,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一超市在售货架中有两种面包已过有效期。但未存放在不合格产品区。执法人员现场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扣押,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涉案食品于2020年1月购进,由于调配疏漏导致过期食品同其它有效期限内食品混放在一起。由于当事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链接:

本案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具体内容为: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案  件 二

 02

案情简介:

今年2月,有群众在城区某卫生所购买了10包口罩,每包以6元的价格购入。随后,该群众发现购买的口罩是假的“飘安”牌口罩。于是向嘉祥县市场监管局进行举报,并提供了交易凭证及购买涉嫌侵权的“飘安”牌口罩影印图片。

经查,涉案当事人所销售的“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 规定。综合裁量后,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决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具体包括: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有上述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且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执法部门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  件 三

 03

案情简介:

1月27日,嘉祥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嘉祥某药店销售磷酸奥司他韦颗粒远高于日常销售价格。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在销售的磷酸奥司他韦颗粒标签价格55/盒,实际销售价格99/盒,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最后,我局责令当事人整改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44元,罚款5000元。

法律链接: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同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及案件查办力度,对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广大群众和消费者如遇哄抬物价、虚假广告、消费欺诈等问题,请及时拨打12345投诉电话并保存证据,市场监管部门将从速从严处理。希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合力打好疫情防控保卫战。



供稿:谷琳琳

编辑:王凯玄  

审核:夹书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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